社区法律|“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慎重订立遗嘱减少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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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23: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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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社区法律|“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慎重订立遗嘱减少家庭矛盾”

近日,海珠区南洲街道居民何先生带着一个十年都未能解决的问题前来社区咨询社区法律顾问的意见。

何先生父亲与母亲都是池滘村的居民,一共生育了6个子女,何先生父亲已于2011年离世,母亲更是早于父亲去世。现在因为村里的股份需要何先生一家办理继承手续后才能继承并分户,因此何先生组织起了家庭成员,想协商好后按照法定继承各继承一份。但是何先生最小的弟弟却没有来参与家庭会议,也没有在协议书和委托书上签字。原来何先生父亲生前是由何先生的弟弟负责赡养,因此何先生父亲去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在村里的股份交由何先生弟弟一人继承全部份额。所以何先生的弟弟认为应当由他一个人继承全部份额,因此拒不配合。

南洲街池滘社区法律顾问、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超彬进一步了解后知道,原来何先生父亲在公证遗嘱之后,因一次重病在医院住院,但何先生的弟弟在何先生父亲住院期间没有去探望过,也没有承担住院的支出,都是由何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承担的。何先生的父亲在康复出院后就去公证处将之前所做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之后没有再订立新的遗嘱。

律师说法

没有订立新遗嘱的情况下,由各继承人按照均等份额法定继承

朱超彬说:“在没有订立新遗嘱的情况下,何先生父亲的股份应该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由各继承人按照均等份额法定继承。”在池滘社区居委的协调下,律师组织何先生一家进行调解,但何先生的弟弟一直拒绝沟通,他一直表示他同意按照法定继承,但就是不愿意配合签字,也不想看到其他兄弟姐妹。因此,律师只能放弃调解,并指导何先生,在他弟弟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起诉,维护自己和其他兄弟姐妹的合法权益,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对于遗嘱效力的问题,社区法律顾问朱律师表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之后如果当事人想改变或撤销该遗嘱,必须再做一次公证已撤销和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继承编已经将上述条款删除,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备最高的效力,那么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时候,如果不同遗嘱的内容有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使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也可以通过自书遗嘱等方式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

另外,民法典中对于法定继承也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是均等的。但是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当然,如果继承人互相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微社区e家通记者 卫静雯 通讯员 唐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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